一起简单的民事诉讼案历经十年尚未了结

       近日,记者了解到,一起合伙经营的民事诉讼案历时十年尚未了结,仿佛给人们的印象是案情特别复杂,其实不然。
       记者查阅了郝奇(化名)提供的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,吴优(化名)与郝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1年经武汉市洪山区法院一审,洪山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吴优的诉讼请求;吴优不服洪山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,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2013年10月11日,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对吴优与郝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进行审理。武汉市中级法院驳回吴优的上诉请求,维持原判。
五年后的2018年8月,吴优又以新证据即洗涤服务站的“洗涤服务费统计表”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再审,理由是:吴优提交新证据即原合伙出纳彭某于2018年8月6日提供的83页流水及《证明》,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合伙相应期间的收入,该新证据与本案有一定的关联性。
据郝奇的代理律师熊迎亚介绍,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竟然完全忽视出纳彭某2018年11月4日出具的《说明》。(如下图)
       2018年8月6日出纳彭某向吴优提供83页手写流水和《证明》,2018年11月4日彭某又向郝奇提供《说明》自认前述流水不实,自认与吴优是亲属关系,并且,彭某是经吴优介绍到洗涤站工作担任出纳,是吴优的隐名合伙人,从吴优处分得洗涤站收益,彭某与吴优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。
       最为奇特的是,吴优提供的所谓“新证据”,是最初一审过程中早已出示且经质证的证据,经比对,两次证据的证据名称、证据内容及证明目的完全一致,只是原一审提供的证据为洗涤服务费统计表的打印件,此次提供的证据为洗涤服务费统计表手写的复印件。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笔录时,郝奇明确表示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,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仍然认定属于新证据,并以(2018)鄂民申3675号民事裁定书,指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。
       根据有关规定: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,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。彭某为了自己利益提供给吴优的有利的证言和流水,在没有其他证据辅证全部83页流水为真的情况下,依法应排除适用。同时对“新证据”的认定与适用,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亦有明确具体的规定。
       赦奇在向有关部门的《情况反映》中这样写道: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案再审过程中无视证据的严肃性,有徇私之嫌。特恳请贵单位依法组织工作组对本案开展深入调查,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。
        针对该案,记者采访了湖北省某知名律师事务所詹律师,他了解了本案的案情后,认为:当事人申请再审,应当在判决、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。本案原告申请再审已超过了六个月,不符启动再审发回重审的条件。本案当中,申请再审的理由是所谓的“新证据”,是一份原审当中已提交的打印件,只是变为了手写件后作为新证据,启动再审程序的证据明显不是新证据,再审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,赦奇可以向有单位反映要求予以纠正法院的错误做法。
       据悉,郝奇为了还原事实真相,不遗余力查找帐目。同时,郝奇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申诉。
       记者将持续关注此事的发展。
(编辑:程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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